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因私自拍摄并打印游客照片售卖,上海迪士尼被告上了法庭。据澎湃新闻报道,苏州大学法学专业王同学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时被告知,园方拍摄了大家的照片,可以以118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游客。王同学认为园方做法并未经过本人同意,遂将上海迪士尼乐园诉上法庭。
游客花钱买票进来游玩,又要花钱买自己的照片,这生意做得,真叫一个绝!
每个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园方动不动就对着游客狂拍,又堂而皇之拿偷拍来的照片售卖,实际上是在借他人肖像盈利;一张照片虽小,却包含了游客的面部特征、个人行程等隐私信息,一旦遭到泄露,便可能被有心之人利用,给公民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面对被拍摄游客的质疑和公众的疑虑,迪士尼回复称,游客在入园时已经和园方签订了条款须知,其中明确游客进入乐园将视为同意被摄像、摄影、录音。原来,条款中有这样一条即,游客的“肖像、声音或用于内部业务、行政和运营目的”,乐园预先拟定了条款,游客入园即表示同意了条款内容,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园方先拍后卖的盈利模式自然也属于约定的范畴。
迪士尼乐园的解释看似有理有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园方单方面拟定的条款却暗藏猫腻。乐园把游客入园后的各种禁止行为列得分外详细,且设在入园须知最显眼的地方,而将那些关涉游客利益的告知条款安排在犄角旮旯处。园方虽列出了游客照片被使用的情形,但其中不仅包含“内部业务、行政、运营”等晦涩难懂的词汇,也包含“其他合法目的”等语焉不详的情形。再者,园方坚称游客只要入园即被视作同意条款内容,但这种同意又包含多少被迫的成分,游客有无不同意某条款的权利?园方这种行为有店大欺客之嫌。
合同不是双方签了就一定就有法律效力,它的前提是合同自身就是合法的,签合同的双方也都是自愿的。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景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更不能对外售卖。可这份入园条款是迪士尼乐园拟定的,游客只有接受的份没有反驳的份;条款中,乐园着重强调了自身的权限、游客需要承担的义务,却一再挤压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身应担当的责任。这种条款本质上就是霸王条款,景区先拍后卖干的就是霸王生意。
景区、游乐园私自拍摄游客照片并进行售卖的情况,并不少见。游客对此早有怨言,但又碍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特别是违法成本过高,只好忍气吞声吃哑巴亏。景区不是法外之地,乐园更不能拿游客的景区的权益谋利取乐。游乐园与其千方百计在条款里设陷阱、诱导消费者一路点“同意”,不如先多上一些法治课,守好诚信公平的交易原则。(北京日报客户端 | 实习记者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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