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法治日报
网友看法
1、网友四月主:要真心赠款就应该像我这样。在备注里写的清清楚楚
2、网友吃货小盈的幸福生活:这种情况是不是以后就要还了?[奸笑]
3、网友大可为奇12344321:法院有点胡搅蛮缠了
4、网友luowei4422:世界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官,为什么都不要政审的吗?
5、网友冷馨(不闲聊):中国这个国情,没有男人找女人借钱的。如果有,请仔细分析一下[捂脸]
6、网友章平:不会吧,连这点东西都要惦记
7、网友杰杰139772360:是不是以后行贿就可以发红包,算赠送,不是受贿了?
8、网友单纯水滴ZX:超过两百不是只能转账吗
9、网友谁盗了我的帐号:中国又不是判例法,在中国没有指导意义,怎么判要看审判长怎么想。
10、网友稣爱苏:生意上看来还是转帐的好
11、网友帅哥已认证√:我心疼这女的啊为什么帮白眼狼
12、网友用户1538958356728:以后彩礼就发 1000 个 200 的红包吧
13、网友一个幸福的小兔子:头一次听说这样的事,值得收藏,防止以后出现这种情况
14、网友缤纷面条1w:以后给不熟悉的陌生人借钱要注意点[赞]
15、网友小鸣哥哥7u3N:红包,限在二百以内。当超过二百,如果发方要求返回,必须返回,跟赠送无关,法律有个底线。
16、网友宏宇蓝翔:首先我要请教法官赠予,难道有金额上限吗?应该法律没有规定,那红包200元是赠予,难道转账就不能赠予吗?有哪一条司法解释是这样说的,请法官说出来.
17、网友认真的青山w3J:那按摩发个598红包可以不
18、网友用户5056087016813:还是支付宝好用[赞]
19、网友susan8888:以后麻烦大家发红包[比心]
20、网友用真心配你75147479:红包就是红包,转账就是转账,账的含义(借)(欠)(清)(算)
本财经资讯由VIP财经发布,版权来源于原作者,不代表VIP财经立场和观点,如有标注错误或侵犯利益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