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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出轨女教师丈夫笔录流出

来源:潇湘晨报 时间:2024-11-22 04:07 阅读

2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一事持续引发热议。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注意到,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酵,大众对此事的讨论从“吃瓜”态度转移到女教师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其丈夫是否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等法律角度来。

而在这个过程中,2月19日,一张显示为“疑似女教师丈夫被问话”的纸质版询问笔录流出,在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并附有相关人员的红色手印。

此前,该起事件在公共空间引发一轮又一轮舆论审判时,曾有不少自称是“女教师与男同学”聊天记录的对话被流出,有律师分析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隐私被泄漏的风险。

就这份网络流传的询问笔录所涉法律问题?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律师。

从问话方式上看不像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也注意到了这份在网络传播的问话笔录。他告诉记者,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规定标准下,进行询问的必须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一般来说,询问笔录由办案人员保管,被问话方泄漏的可能性很小。

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泄密或将被行政处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向记者阐释,公安办案时,有“询问”和“讯问”两种问话。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存在明显区别。通常来说,询问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而讯问则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后者讯问过程属于国家秘密,严谨传播。

赵良善注意到,网传对话笔录标注是“询问”。他认为,如果是被询问人相关方面散布,内容涉及他及隐私的,与公开传播他人微信聊天记录一样,也构成侵犯隐私权,或需向他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另外丁金坤发现,这份传播开来的询问纪录,从问法口气、回答的方式上看,不太像常见的公安询问笔录。

若伪造询问笔录,或面临治安处罚

丁金坤告诉记者,如果是“好事者”所为,伪造公安笔录,问题不小,涉嫌伪造文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内容虚假,涉嫌诽谤他人,将被治安处罚。

赵良善表示,若有人为了引流吸粉,伪造、传播警方询问笔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或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他也强调,伪造警方询问笔录并发布在网络上,还属于散布谣言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博主为了赚流量,突破法律底线,甚至挑衅法律的行为不可取。”赵良善提醒道。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律师解读“上海中学女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2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的事件登上微博热搜。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网友,公开爆料了多张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纪录,斥责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

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情况通报:近日,网传我校“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相关话题引爆热搜后,有网友发出疑问:“事件中的教师是否构成‘诱奸’?”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目前还需会进一步调查两人是否确定发声性关系。如若属实,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而非男性。《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儿童罪,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只要受害人是儿童(即14岁以下),就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他认为,具体到本案,受害人是男学生,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奸罪或诱奸。而且据目前信息披露,女教师未对男学生实施暴力或胁迫,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因男学生不是儿童,所以女教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综上,女教师的行为尚未达到入刑条件,但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内部处分。

潇湘晨报记者 孙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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