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法律一样,是容错率最低的行业,偏偏这个医生犯的,是最低级的错误。
广西百色,一名17岁的体育特长生,因左膝长骨瘤,在当地某三甲医院做手术。
就诊记录、手术计划、亲属知情同意书上,全部都黑纸白字地写着,患病部位是左膝,孩子左边膝盖,也有一个明显的、鸡蛋大小的肿块。
结果,手术还没结束,医生就出来说,做错了,切成了右膝。
网友评论也是百思不得其解——一台手术那么多医护人员,没有一个仔细阅读手术材料吗?左膝的肿块肉眼可辨,也能搞错吗?
经病历病理检查,切除了约5立方厘米的骨组织一块,软骨一块,以及部分骨膜纤维——全都是健康的组织。
虽然医院评估,不会留下后遗症,也不会影响跑跳功能,但对一个立志成为田径运动员的孩子来说,谁能保证未来没有影响呢?这不是给孩子的梦想埋雷吗?
家属一怒之下告到了卫健委。
好在,医院方面态度很端正,承认是自身管理问题,愿意积极赔偿,后续会免费给孩子做左膝的手术,也承诺会对主刀医生作出相应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这属于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后续,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以及可能涉及到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医院都须全额承担。
可能有人要问,这么低级的错误,不涉及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335条的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严重不负责任”,是符合,但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这一结果要件,无法满足。
当然,我更好奇的是,卫健委会给涉事医院什么处理,涉事医院又会给主刀医生什么处理,这才能真正防范类似事故二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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