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同父亲替人拆墙,他目睹父亲被倒塌的墙体推下7楼阳台……
父亲接到1500元拆墙业务,
带儿子一起施工
这名男子姓方,今年58岁,家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农村。
儿子方庚(化名)介绍称,父亲平时在家种地,闲暇时会到城里去接一些零星活儿,挣钱补贴家用。
方庚的父亲方某
他说,今年2月初,金安区三十铺镇某小区业主陈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父亲称,他家有一套位于七楼的清水房,刚接房不久,打算装修,其中有一堵墙要拆掉,“陈某和我父亲口头约定,拆墙和室内部分残渣需要清除的总费用是1500元。”
方庚说,2月8日下午1:30左右,父亲带着他来到陈某家,他看到那套房子大约有100平方米,三室两厅,其中一个房间外面是阳台,阳台上没有铁质栏杆,只有几根用混凝土制成的大约80厘米高的柱子围栏,“房间与阳台之间有一堵墙,陈某想将房间扩大一些,要求拆掉这堵墙。”
他介绍称,他们到达那里后不久,陈某的家人也到了,“其介绍完具体的施工内容后,便到楼下去给我们买水喝。”
站阳台上抡大锤砸墙体,
墙体倒塌将他推下7楼
于是,父子俩分头施工,父亲方某抡起大锤砸那堵墙,儿子方庚则开始清除室内垃圾等杂物。
方庚回忆,父亲先是站在室内砸那堵墙,从下端往上端砸,“砸出一个门洞后,他钻出去站在阳台上继续抡锤砸墙。”
回忆起当初那惨痛的一幕,方庚至今仍心有余悸。
他告诉记者,父亲砸了一会儿后,那堵墙突然塌了下来,站在阳台上的父亲躲闪不及,被墙体往外推,不慎从7楼坠落下去。
“当时我还提醒过他,我说那堵墙要掉下来了,叫他赶快离开。”方庚说,自己站在里面,话音刚落,父亲就被墙体推下7楼。
事发后,方庚立即冲向电梯,当他来到一楼时,看到父亲躺在水泥地面上,地上流有一摊鲜血。
他马上拨打120求助,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立即进行抢救。
记者在方庚提供的由该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上看到,方某于2月8日下午2:55,经抢救无效,已无生命体征,无生命迹象,宣布临床死亡。
据介绍,当初方某坠楼后,物管工作人员拨打了110,民警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结论系坠亡。
方某去世后被送到当地殡仪馆,火化后送回老家。
方庚说,2月23日,父亲被安葬在当地一个公墓里。
家人找业主协商解决未果,
或起诉至法院索赔
安葬好父亲后,方庚找到业主陈某要求索赔,希望双方能妥善解决此事,但至今未果。
方庚聘请的律师称,该案属于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陈某雇佣方某父子进行新房墙壁拆除工作,并支付1500元作为雇佣金,“陈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亦承认其雇佣两人工作的事实,因此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关系,陈为雇主,为赔偿义务人,方某的子女、配偶和父母系其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陈某与方某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律师分析称,该案中方某工作的地方位于7楼,案涉房屋未安装窗户、隔板等防护设施,仅有一道低矮的围栏,无法起到保护作用,且方某工作的地方距围栏较近,属于较为危险的工作。陈某作为雇主,没有给他提供相关的防护设备,放任他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围栏内侧进行砸墙活动,且在方某工作时,陈某的家人离开现场,对方某的安全未做任何保障,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此外,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儿子自称父子俩从事类似砸墙工作已有一年多,应当知道该工作可能存在危险,方某在明知该工作存在危险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下就抡锤施工,自身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方庚告诉记者,他们找律师测算了一下相关费用,遂向雇主陈某索赔110余万元,“陈某称自身无责,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支付我们10万元,但现在又不同意了。”
记者辗转联系上了雇主陈某,他称愿意补偿方某家5万元,“如果起诉,一分钱不付。”
基于这样的情况,目前方庚已聘请律师,准备起诉雇主陈某进行索赔。
律师提醒:
施工前要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
或找正规装修公司保障自身权益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案中业主陈某直接雇佣方某拆墙,双方是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他进一步解释说,虽然方某与雇主陈某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方某在接受雇请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在7楼拆墙时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并且雇主陈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付建主任提醒说,房屋装修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是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建议施工之前双方签订合同以明确责权利,特别应当约定书面的安全责任、消防责任等问题,装修时业主要给工人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比如拴上安全绳,搭好安全架等,同时工人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业主要在现场提醒工人安全施工。
付建主任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业主如果不希望在可能的安全事故中承担责任,那么可将装修事务以承揽方式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这样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如果这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关系中业主作为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要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他说,装修工作由装修公司进行承揽,工人如果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可以享受工伤补偿。
因此,他建议业主装修时可委托正规的装修公司,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装修质量和服务,还可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同时也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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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法
1、网友自强不息光束g:这样打敲阳台隔墙是最危险的操作,可能业主也未认知到危险性才让他们这样弄。从墙上面往下打,一皮一皮下来也是很快的,而且不伤到人。
2、网友勇敢的奶酪lA:律师责任关系没搞懂
3、网友梦留荷香:有争议的活计,在开始施工前双方一定要签一份协议:干活的要注意安全,如有危险主家不赔偿。这样双方都无怨言…
4、网友奋发有为原野HH:防护安全工作是由开工方来处理,与雇主无关,再讲,拆房子是雇主和开工户讲好价格了,合意再开工,象现在出这么大的事来,随便雇主和开工方订不订合同都没用,工作的安全是开工方没有自已做到位,现在雇主能愿意给几多赔偿,那算来雇主是有慈善心。我希望开工方千万不要闹到法庭,要是真闹的话输的是开工方,而不是雇主
5、网友灵敏小红花z:不是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吧。
6、网友西门女一:为什么要拆墙?? 这种破坏墙体结构的装修是否存在住房安全隐患? 无论哪一面墙实际都分担一定承重,且装修后,地面铺设瓷板,水泥砂浆本就额外增加墙体地板(天花板)额外负荷
7、网友勇敢的微风凉:什么情况啊!每个顾主都懂各行各业的施工安全措施的吗?不懂的都不能顾专业施工队施工了吗?不懂又要住新房的是不是要先去各种成人专业学校报修各项装修舟全知识才能动工? 是不是所有律师说的话都是对的啊?
8、网友742928709:这个律师水平堪忧,这怎么是雇佣关系呢?明明是劳务承揽关系。
9、网友史事推荐官:这不是雇佣关系,这是承包关系。是业主将砸墙这个小工程包与该父子二人。施工工具都是二人自备,项目金额固定,不按工时结算,这是典型的承包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合作关系,权利与义务对等,承包方应该在确保安全下施工,发生意外也是承包方安全意识不足,是自身过错,与发包方无关。
10、网友天山雪223975227:纯粹是野蛮施工,责任自负!房主人道赔偿是自愿
11、网友伊安85:这个不是雇工,是劳务承包,因为工具,施工方式都是施工方自己决定的,并不是业主指定的。 业主发包的拆墙业务,不属于非法工程,法律也没有规定此拆墙业务一定要由有资质的施工方来承包,因此业主并无过错,只需要进行人道主义的补偿。 对于安全施工,承包方应该是有经验的,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没到位,自己应负完全责任。
12、网友普普通通vs一个大兵:业主碰到这种没有安全意识的临时工一旦出事倒大霉,按理说既使事先没签责任协议,各自心里都清楚出事与业主无关。既然什么没签能形成雇佣关系,那么出事时,没签但各自心里清楚的安全责任协议为什么不成立呢?
13、网友我就是我完全一样的烟:按律师的逻辑。以后上门擦个地,吃个早餐都先签个安全协议吧。
14、网友溪月诗书画356611934:纯粹是野蛮施工,责任自负![发怒][发怒][发怒]
15、网友李光军1959:作为施工人员去,应该知道操作规程,房东不可能什么都懂。此案是施工人员为了减少支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房东没任何责任。
16、网友温柔凯利4X6:感觉业主挺倒霉,外面还有平台,应该算不上高空危险作业,出了这个事故,业主肯定要承担较大的责任,要是事先签订一个免责协议,业主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了。另外,开发商在平台上只建了一个矮的围栏,开发商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17、网友cwbcwb1111:业主无责任,做为施工人员应该知道施工安全要求,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措施。而不是要求业主掌握施工安全知识。不干这一行也没有必要学习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就如同律师一样也不需要知道建筑施工安全知识。所以发生事故业主可以支付慰问金,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18、网友直爽的冷艳:业主倒霉,新房出这样的事。工人既然接活,就应该有基本的安全意识
19、网友见金就收:房主才真倒霉,又出钱,又赔钱,又成阴宅
20、网友沔水河边漫步者:我家前年房子装修外墙时,师傅因为脚手架问题,从四楼摔了下来。万幸的是落到橘子树上,只稍微有点擦伤!我给了他几百块钱了事。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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