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拒绝上班,并且要求公司进行补偿,那么,这样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呢?今天(4月15日),记者获悉,最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呢?
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可是,前段时间,公司因为租用的厂房被司法拍卖,于是决定搬迁。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四级法官助理戴强介绍:“由常州新北区搬迁至金坛区的一个乡镇,两地相距比较远,有将近60公里,薛某觉得公司搬迁的地址较远,不利于自己后续继续上班,然后就不愿意到新的厂址去提供劳动。”公司则要求薛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但是薛某并没有照做,于是公司便停止向薛某支付工资。之后,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戴强分析:“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没有正式解除,但是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因为薛某已经没办法继续提供劳动,也没有提供劳动的意愿,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劳动合同履行的僵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后新旧工作地点相距较远,经济发展水平、周边环境等具有明显区别,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薛某不同意去新的地点上班,实则是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形成僵局。公司作为劳动法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应当对破解僵局承担更多责任。公司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然而却未依法行使权利,反而要求薛某自行提出辞职,实际是以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戴强说:“鉴于双方此后并未履行劳动合同,应当视为案涉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而解除的原因是由公司原因所致,公司应当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薛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薛某经济补偿。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汪泽)
网友看法
1、网友迎风破浪的老娘们:所以中国的民企的日子越来越难。
2、网友举头三尺有神明32:就应该这样啊。我在郑州上班你厂搬到新乡了。难道我要跟着你去新乡
3、网友小幸福加载中:这个处罚的一点都不冤
4、网友杜校长茂森学校职业教育:以后的公司没法干了
5、网友梦想小巴赫:不愿意去可以辞职啊
6、网友pcf吉祥如意:企业、工厂拆迁国家肯定会给予补偿的,老板选址肯定是从最小的投入最大的利益方面考虑的。但员工侧增加了支出,应该给予弥补,否则员工的实际收入减少了。原有劳务合同的工作地点变化了且员工没有得到该有的弥补。诉告企业合理合法,支持法院的判决。
7、网友大鱼鲲O:正义审判。赞赞赞赞赞
本财经资讯由VIP财经发布,版权来源于原作者,不代表VIP财经立场和观点,如有标注错误或侵犯利益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