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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犯受贿罪刑满后再当副院长

来源:医学界 时间:2024-11-22 13: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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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消息,近日一名网友反映,曾因受贿罪获刑两年的原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阳某,如今已担任浏阳市集里医院(浏阳市眼科医院)副院长一职。这名网友质疑,此番调动不符合相关规定。

7月6日,“医学界”联系上了该网友,从他提供的多份文件显示,浏阳市卫生健康局和当地人社局均证实,医院副院长阳某曾在2004年因犯受贿罪被辞退和判刑,后在当地某街道卫生院工作,“其聘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7月7日,浏阳市卫生健康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医学界”,她对此事不是很清楚,具体由宣传部门负责。当日,集里医院院办负责人告诉“医学界”,举报的网友为该院前员工,对方曾在十几年前被开除公职。院方表示,对阳姓副院长的聘用,符合当年的政策规定,具体情况需要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曾因受贿罪被判刑,如今成为副院长

医院官网显示,浏阳市集里医院创建于1956年,是一所以专科为特色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现有职工820余名。医院在国家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第59名,2021年全国百强乡镇卫生院第一名。

根据湖南省浏阳市卫健局此前提供的数据,浏阳市35家乡镇医院,2019年的医疗业务收入近12亿元。其中10家乡镇卫生院年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港医院和集里医院的年医疗收入都突破了3亿元。截至2022年,集里医院门诊60.64万人次,收治住院5.73万人次,成为不折不扣的“超级乡镇医院”。

公开渠道显示,该院确有一名阳姓副院长,其职称为主任医师,从事临床工作30余年,开展微创手术20余年,擅长腹腔镜下胆囊切除等手术,对泌尿系统结石、胆结石、外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一名曾与阳某共事四年的医护人员向“新黄河”证实,“阳某此前确因受贿罪获刑两年,缓刑两年。后来因违纪被开除党籍,2004年2月被大瑶镇中心医院辞退。后来到集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了主治医师,身份是临时工。”

前述网友出具的一份日期为2017年12月、盖有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章的信访回复函印证了这一说法。

该回复函表示:浏阳市集里医院阳某在大瑶镇中心卫生院工作期间因违纪被开除党籍,并于2004年2月被大瑶镇中心卫生院辞退。此后,集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其为主治医师。

另据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今年3月10日出具的文件显示,早在2002年10月14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字【200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文件载明,阳某是在2001年10月利用其担任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与醴陵市沪鸿医院医疗器械合作经营部的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同时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

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考虑被告(阳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被告人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期满后,阳某作为主治医师,进入当地一家卫生院工作,根据前述网友提供的《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也有书面回复:

2004 年 2月,阳某被原浏阳市卫生局辞退;2004年5月进入集里街道卫生院工作并签订了聘用合同。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阳历被辞退后当年又与集里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不过,关于获刑人员能否升任副院长是否符合规定一事,医院、当地卫健部门和人社部门未予以详细解释。公开渠道可见,早在2016年,阳某就以副院长身份指导医院消防演练工作。

一位匿名的医院管理者介绍,乡镇医院院长选拔一般是采取公开竞岗的方式,由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其中,县卫健委主要领导任组长,还包括其他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在实际考核中,不仅要考察竞岗人的基本条件,还会着重留意其管理才能和对医院的发展贡献等。

即便进入到聘任程序后也会有公示环节,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查没有问题或不影响聘任的,依规定继续办理手续;但如果是有性质严重的问题却一时难以查实的,要暂缓聘任;对调查核实后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取消其聘任资格。

该管理者表示,有无犯罪记录是聘任环节中的重要考核指标,但实际影响程度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无法一概而论。

受刑事处罚后,还能当院长或医生吗?

实际上,公立医院院长被判刑后再执业的情况并非孤例。据湖南省主流媒体“红网”政务留言板块信息显示,2013年1月25日,常德市汉寿县一位居民就反映了相同问题。

这名居民留言道,“卫生局有位施副局长被检察院查处过,而且判了刑。这样一名贪官,不仅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而且事过几年,该名领导继续在卫生局上班,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还有资格继续担任领导职务吗?”

两天后,汉寿县卫生局在“红网”上回复称,汉寿县卫生局原任副局长施某的确判过缓刑,现缓刑期已满,此情况属实。卫生局同时表示,“施某在被判缓刑后纪委给予了其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你所说的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属实。”

汉寿县卫健局还解释称,施某缓刑期满后,根据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受聘于汉寿县卫生局信息中心工作,后经卫生局党委集体研究,任信息中心主任(股级),不属于“领导职务”。

施某和上述浏阳副院长阳某均是在缓刑期满后,重新受聘于当地卫生健康系统,但两地并未详细解释聘用的具体依据和考量。前述浏阳网友质疑,公立医院院长聘用判刑人员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他告诉“医学界”,自己查询资料后发现,卫生领域属事业单位,除了司机等勤务人员外,其余人员参照于公务员管理,而2005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又有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也有律师在接受“新黄河”采访时表示,阳姓院长在原单位犯罪被判处缓刑,原单位给予其开除处分。对于被判处缓刑的人,事业单位不应该予以聘用,这位院长就不能在新的事业单位就职,更不能担任副院长职务。

“如果只要求涉嫌犯罪的事业单位开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员工,而员工还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就职,这就违背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的初衷。没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实施惩戒,达不到应有的刑罚效果。”这名律师说。

不过,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则告诉“医学界”,就浏阳阳某的经历来看,聘用其作为副院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颁布于2012年,从那以后触犯刑法的肯定是要开除公职,但当事人当年已经服完刑了,缓刑期也过了,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在公立医院任职。”张勇表示,法院对该院长并未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因此其具备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此外,对于阳某2年缓刑期过后,就在另一家卫生院担任主治医师的情况,张勇律师表示也符合当时规定。

按照当年执行的199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刑事处罚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最新版医师法同样规定,医师注册后有刑事处罚的,应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同时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期限未满,不予注册。从这些规定来看,只要不是终身禁业,医生刑罚执行完毕后,也能继续注册并从事临床工作。

张勇认为,即便法律没有剥夺受刑事处罚的院长、医生的工作权利,但在实际竞岗或是求职过程中,确实会被作为一项指标重点考察,“两个水平相当的人,无犯罪记录的肯定更有优势。但如果是才能特别出众,也受到过处罚了,那么在合规的流程中,完全可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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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学界

责编:钱 炜

编辑: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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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法

1、网友理财大老佬:古语曰:“朝中有人好做官”,这个院长不简单。

2、网友自由的阳光小淞:一般单位招聘公告里都写一条,行贿受贿,被判型人员不接受

3、网友森林深处是大海:讽刺➕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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