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卧铺车司机出车一个半月后,被交警以疲劳驾驶为由,罚款200元、一次记12分。事后司机不服,以事实不清为由,告上法庭。司机提交车上乘客证言、换班司机出庭作证后,法院这样判。
杨先生出生于1965年,持有机动车A1驾驶证,是名老司机,在某客运公司工作,工作职责是客车司机。
事发当天,杨先生根据公司安排,与另一名客车司机张某驾驶一辆大型卧铺客从洛阳出车到福建福州。
可一个半月后,当地交警却发来短信通知说,杨先生在G40沪陕高速,实施了连续驾驶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行为。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第3款规定,疲劳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指出,疲劳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一次记 12 分。
据此,交警对杨先生作出罚款200元、一次记1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8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中型客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交警对杨先生作出罚款200元、一次记12分等处罚决定后,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杨先生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告知书。即交警要应注销杨先生的最高准驾车型:A1,并将其降级为A2A3。
杨先生是名客车司机,驾驶证是其谋生工具,一旦被注销A1驾驶资格,就意味着其将失去这份工作。
杨先生收到交警的处罚决定书和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告知书后,立即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又告上法庭。
杨先生主张称:
第一,其驾驶大型客车从洛阳去往福州期间,于当天19时30分左右行驶至平顶山叶县服务区,进行换班后才继续行驶的,换班司机是同车驾驶员张某。
第二,车上的乘客可以证明其没有疲劳驾驶。
第三,云计算车辆监控数据托管系统可以显示行车轨迹,证明其当时确实有停车换班事实。
交警认为:
其一,事发次日,交警在抽查中发现动态监控系统疲劳驾驶报警。后经过车辆行驶时间,速度位置及地理经纬度排查之后发现,杨先生驾驶大型卧铺客车出现车辆行驶速度与轨迹,并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要求,对杨先生进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取证。
其二,虽然杨先生陈述其进行了换班,但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进行换班的事实。
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其他在案证据:
证人张某出庭作证称:在当天的行驶中途有换班休息,杨先生实际上并没有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监控系统运营公司按照车辆情况查询申请做出了停车数据分析,主要内容为:关于涉案客车在平顶山叶县服务区停车换司机,应您公司提供的车辆情况查询请求,由于当时距离现在已超过150小时,视频信息已自动更替,无当时视频信息,……”。
那么从法律上讲,又当如何评价本案呢?
律师:交警负有继续举证义务!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u0002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交警有权对违反道路交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其次,交警提供监控平台云计算车辆监控数据托管系统的车辆监控数据行驶轨迹图显示停车时长达到60秒的录像文件,来证实杨先生在此期间该车辆有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
该证据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中规定的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的以下内容:“号牌号码;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地理坐标;交通违法地点及违法日期;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行驶轨迹”。
但杨先生举证称:该车辆实际由两名驾驶员换班接替驾驶,而且,进入平顶山市叶县服务区停车5分钟进行了换班,才由第三人张某换为杨先生驾驶车辆的,且张某出庭作证,故交警负有继续举证的义务。
最后,监控系统运营公司证实:因时间太长,本案所需的关键证据已不存在,杨先生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车内乘客的陈述材料,证实在叶县服务区内确实进行了换班驾驶、更换了驾驶员。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综上,法院认为,在杨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疲劳驾驶后,交警负有继续举证义务,其未能继续举证证明其处罚决定是事实清楚的,就应当承担后果。
最终,法院因交警不能继续举证,故支持杨先生的诉求、判定撤销交警对杨先生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零度时评综合河南洛阳西工区法院、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u0002)
网友看法
1、网友蜘蛛侠150041687:干嘛砸人家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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