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开展以来,咸阳兴平市公安局紧紧围绕工作重点,针对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再研判、再发力。近日,成功破获10年前性侵积案一起。#咸阳头条#
2014年8月20日,兴平市庄头镇杨某报称,一个半月前,自己在玉米地浇地时,被一陌生男子使用暴力手段控制并实施强奸,致使其腰椎骨折,随后嫌疑人逃离现场。接到报警后,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但由于报警时已距案发时间隔较长,经大量走访调查,除少量物证外,民警在现场周边未发现有价值线索。案发后至今,办案民警持续多年对案件进行调查走访,对案件物证多次对比,但始终未能确定犯罪嫌疑人。
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夏季行动开展以后,在咸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支持和指导下,兴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原有物证进行复检,围绕案发现场摸排走访,仔细研究作案细节,最终获取关键证据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2024年7月9日,专案组民警在赵村镇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经审讯,康某某对其采用暴力手段强奸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已被兴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u0002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本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 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本案中,康某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因此其行为构成强 奸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康某实施犯罪的追诉期在十五年,也就是说,在案发后15年时间里,只要没有人控告康某,那么,过了15年之后,康某的行为就不能再被追溯,而本案中,时间过去了还不到10年,所以,从时效上来讲,是没有过期的。
不仅如此,刑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本案中,由于被害人事发后就报了警,所以,根本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零度时评综合陕西警方、舜网、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u0002)
网友看法
1、网友进取风声06L:很奇怪,当年的案子当时破不了,十年以后是怎么破的案子,难道真的是靠着公安民警十年永不放弃吗,是真的靠着十年锲而不舍的钻研案情吗
2、网友好学梦想家oT:天呐!强奸案十年就破案了,太给力了[赞],不赞都不行[赞][赞][赞][赞]
3、网友沉默的潘安:啥证据留了一个半月说来听听。
4、网友xbj973625:说的好听,好像是对这个案子十年都没有放下,一直在追查关心,实际上就是碰到死耗子。犯罪分子交代了以前的犯罪事实,正好借此炫耀一番
5、网友足智多谋饭团P:说明以前的办案人员不作为
6、网友玉猫151:性侵和强奸,是一个概念吗?
7、网友自由的阳光1t:一男子在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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