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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儿慈会陪睡事件算不算性侵

来源:凤凰网 时间:2024-09-17 03:53 阅读

凤凰网✖️法治理想国|以陪睡为条件发放慈善款,是否构成性侵犯罪?在资金的发放上滥用职权谋取性服务,又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作者|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某慈善机构项目志愿者雷某哄骗患病孩子妈妈“陪睡”才给捐款一事,引发持续关注。

据媒体报道,记者从官方人士处获悉,早在今年年2月,雷某就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相关部门带走。目前,相关部门已注意到“哄骗患儿母亲陪睡”网帖:网帖内容是否属实?雷某涉钱色交易还是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核查中。

如果属实,是否构成性侵犯罪?

钱色交易是否属于性侵,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因为它涉及如何理解性侵犯罪中的不同意问题。

司法部门一般认为,性侵犯罪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违背意志”的说法更多带有心理学的成分,不符合法学用语的规范性。所以,学术界更多使用“不同意”概念进行替换。 比如,性工作者由于经济压力而出卖身体,从主观心理看可能是“违背意志的”,但在法律上却非“不同意”。

司法实践中,曾经有过类似案件:黄女陪同父亲从乡村到城市大医院看病,因为经济拮据付不起住院费,被医院一勤杂工发现,将他们容留在家中住宿。某晚,勤杂工向黄某提出性要求,黄某开始拒绝,但为了免于流落在外,又碍于收留之情,于是垂泪抱憾,与勤杂工发生了性关系。

如果纯粹从心理学角度考虑,案件中的性行为是违背黄某意志的,但在法律上它确实得到了女性同意。至于部分女权主义者认为人类中一切性行为都属于强奸,都是女性在各种社会或经济压力下的被迫之举;这种看法,显然太过极端激进了。

某慈善机构项目志愿者雷某。图片来源于网络

认定性侵犯罪中的“不同意”,关键是要区分法律上的交易和强迫。 刚才提到的黄某案,属于典型的交易,而非强迫。理由是,黄某并无法律上的权利要求他人提供住宿,相反男方在法律上有权要求女方和父亲离开他的房屋。

对此问题,最通行的处理原则是权利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当人们有权利决定是否做某事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通过放弃权利而获得一定补偿。这种通过放弃权利而得到补偿的做法,就是交易。

张三准备晚上做狗肉火锅,磨刀霍霍,准备把家中年老多病的老狗杀掉。李四非常心疼,让张三不要这么残忍。张三对李四说需要补偿两万元,李四没钱。张三对李四说,那要不你陪我睡一夜。李四百般无奈,但还是表示同意。这是什么呢?在法律上,这属于交易,而非强迫。

然而,在很多案件中,可能会涉及一个隐藏的第三方。张三性侵了李四,李四的丈夫王五以控告张三为要挟,要与张三妻子赵二发生关系,赵二爱夫心切,被迫同意。在这个案件中,王五有权去控告张三,他放弃了控告权,与赵二发生关系,这属于交易吗?对此问题,权利理论不太好解决。

于是,又应运而生地需要借助第三方优势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如果除了“交易”双方外,还存在隐藏的第三方:对于被害人而言,真正的交易对象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第三方,争议事由也是发生在第三方和被害人之间,行为人并没有权利去了结第三方与被害人的争议事实,因此他获得的利益是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

王五以不控告张三为要挟,看起来是男女双方的“交易”,并从女方处获得了性利益,但女方所真正担心的 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对她丈夫张三的处罚。王五并没有权利使用应当由国家行使的职权,他的获利实质上侵害了作为第三方的国家的职权,因此也属于强制,构成性侵犯罪 。

用权利理论来吸收第三方优势理论,就基本上可以来解决强制和交易的区分问题。 在“陪睡捐款”案中,如果患儿已经进入捐助程序,符合捐助条件,那么患儿有权获得平等公正的对待,慈善机构的工作人员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去背信滥权。这就像某公司老板张三以让员工下岗为要挟发生性关系,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滥权任意辞退职工,员工有在工作中获得公正对待的权利,所以这是典型的性侵。

因此,如果进入捐助程序的患儿,按照规定应该在固定时间放款,但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时放款相威胁,要求患儿家长陪睡,这也应属于强制而非交易,构成性侵犯罪。

本案聊天截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以陪睡相要挟,是否可定背信犯罪?

另一个问题,是背信滥权的问题。 背信犯罪是处理他人事务或管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人,故意滥用权限或违背信托义务,损害该人财产利益的行为。2024年3月1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犯罪的主体,从国有主体扩展至非国有主体,就是一种典型的背信犯罪的扩张性立法。

慈善基金的捐助来源于广大的捐助者,如果基金会工作人员违背捐助者的信任,滥用职权,就可能构成背信犯罪,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挪用型背信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挪用犯罪:一是《刑法》第272条的挪用资金罪,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二是《刑法》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最高刑可达无期,两罪都是挪用私用,但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第三类挪用犯罪,就是《刑法》第273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且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但是,挪用特定款物罪不是挪作私用,比如将救济款给单位盖楼、买车、改善职工福利;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 ,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然而,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以陪睡相要挟,违背规定发放救助基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甚或挪用公款,这事还值得继续深究。

受害者爆料。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违反程序性规定发放善款,可能不太好评议为挪用型犯罪。我和专门从事挪用犯罪研究的同行讨论了很久;他提醒我,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的违规运用资金罪。这个罪名,我其实也不太熟悉。作为刑法学教授,必须承认我对刑法学的知识也可能存在大量的盲区。

该罪是201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罪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处十年有期徒刑。”

关键在于,慈善基金会是否可以解释为和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具有等价值性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我想,将慈善基金会解释为“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并未超越这个词语的最大范畴,属于罪刑法定原则许可的扩张解释。

至于,本罪的空白罪状“违反国家规定”,在《慈善法》可以找到依据,如该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匪夷所思的案件,令人心寒。在经验领域中,我们看到了太多不法的事情,以至于爱心慢慢变得冷淡。很多时候,人们不再相信善良,不是因为善良不好,而是因为太过美好,以至于在那些号称行善的人身上,我们没有看到这般美好。

很多时候,善行会掩盖人内心的幽暗,人非常容易自欺欺人,以慈善之名为私欲寻找冠冕堂皇的理由。这就是为什么慈善事业也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管,防止人性无节制的堕落。

当然,每一个热点案件都应令人警醒:自我是否也会因善行的掩盖而放大内心的幽暗,堕落为自己所厌恶的人。

网友看法

1、网友高高兴兴1976:都不是。是犯罪,是亵渎人性

2、网友听风观雨尝阳光368:今年2月就已经带走调查了,明显以权敲诈弱势群体了,时过半年迟迟还没定论,办案机关效率有待提高了。别挑战网民的忍耐度了!

3、网友表里如一粤D粤精彩:这就是强j和挪用公款

4、网友缤纷蜻蜓sW:不枪毙不足意平民愤,不足以让民众再相信公益组织。

5、网友记得吃饭喊我啊:这就是这个产业化教育制度教育出来的道德沦丧泯灭人性的东西

6、网友skyfling:是强奸

7、网友skyfling:更是比性侵更恶劣的行为

8、网友优雅原野rO2:县长睡乡长和这个能类比不?老师睡学生呢?有些性行为就应该规定为高压线。

9、网友期货一分钟少打十年工:不捐款,不献血,不炒股

10、网友淡泊的阳光IP:比强奸更恶劣

11、网友敏锐葡萄6g:死

12、网友空空:不会再捐款一分钱,我不能助纣为虐

13、网友非凡云朵eg:是已权性侵犯,是犯罪。

14、网友豁达清风lC:啥都不如监管和法律严肃惩处来的见效!

15、网友知足长乐高:这和强奸有什么区别。该按强奸判刑。

16、网友漠荒独白:以威胁达到目的的(非盈利为目的)视为性侵。

17、网友青峰堂:应该枪毙

18、网友如米牡丹:令人作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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