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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下单1209袋方便面被诉

来源:环球网 时间:2024-11-10 00:58 阅读

来源:江苏新闻

因对网购的藕粉质量不满意,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网店连续下单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而在商家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又立即申请退款、退货。商家认为王某恶意下单、滥用退货权利,把他起诉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院如何认定王某行为的性质?他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2022年3月,王某付款109.82元,网购某网络购物平台注册店铺内的无糖藕粉。收货后,王某以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并投诉至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购物平台经调查认为,店铺所售藕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驳回了王某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对店铺作出处理。

因对处理结果不满,王某在2022年10月14日、10月25日和10月26日三天内,付款18222.28元,在该网店内连下10单,经统计共计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

王某在商家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立即申请退款退货,并在申请说明中填写了“职业骗子、满嘴脏话、坑蒙拐骗”等词汇,在收货地址中填写了“某某火星救援现场”等让人匪夷所思的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立群介绍:“当时王某下单的时间在2022年10月份,接近‘双十一’大活动。商家也陈述说,就是因为他频繁下单退单,致使商家评分不高,导致商家没有参与‘双十一’活动,日销售额遭受很大影响,商誉也有影响。”

网店认为,王某的行为致使店铺退款率提高、评分降低、销售额下滑,故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王某则坚称买卖自由,下单及申请退款退货均为个人权利,网店生意好坏更与他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滥用民事权利,已构成侵权。法官助理刘立群表示:“王某频繁下单,下单的次数、数量大以及频繁发起退款这种情况,主观上是存在恶意的,实际上并没有真实购物的意愿,只是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报复骚扰商家的目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名誉权的伤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同时《民法典》第132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刘立群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可以进行退货,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这条法律规定的形成,实际上是基于网络购物并不是现场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都受制于商家宣传,所以法律为了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

同时,刘立群提醒消费者,这种权利不是可以随意行使的,“《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民事权利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王某在本案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自己退货退款的权利,来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所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2月16日,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王某认识到自己已逾越了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构成侵权,当庭向网店店主赔礼道歉、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和解,网店店主撤诉。

正午锐评:行使公民权利 要有“边界意识”

王某向商家赔礼道歉,赔偿1200元经济损失,也得到了商家的谅解。这个案例再次提醒大家: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行使个人权利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应合法、善意地行使权利,一旦逾越了边界,便是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郭楠

网友看法

1、网友家住北京50环:这才是法律该有的样子

2、网友港漂桥哥理财:你去商店里试穿1000双鞋就是不买,或者去银行一块钱一块钱的取,取完再一块钱一块钱的存进去,或者去饭店一个人占一张台但只点一杯开水,这些行为犯法吗?不犯法,但很明显商家因为这种行为受到不好的影响,你是商家你咋办?

3、网友大炼金师:这个判决,并不合理。 消费者退货退款,既然是“无理由”,就无需考虑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店铺评分下降等衍生后果。因为,相关规则,用户既没有参与制定,也并不一定清晰明了,即使清楚知道,亦不妨碍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换货权利”。因为,“7天无理由”退换货,是法定权利,亦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此承诺,不得设有前置条件。因此,即便因此给店铺带来了评分下降,也属于平台规则的范畴。这个规则带来的负面效果,不能对抗消费者法定权利。

4、网友這個男人有點冷1:下单违法吗?退单违法吗?都不违法,那就是规则,规定出了问题。

5、网友雷神之锤专锤:没看评论区时,我也觉得恶意整人的被告应该被处罚,但是看了评论区以后才发现,我想错了,而且在看到大多数人竟然都已经看到有智者提出问题了,他们还没有开窍还在那里杠,就明白为什么在我们这里规则是摆设,老实人都受委屈,越守规则越过得不好,越不守规则过的就越好了。 发达国家都有一套规则大多数人会去遵守,所以普通人过得很轻松,不需要动脑筋,守规则就可以了。 但是我们这里不行,这里的人更讲究凭心而论,主要靠道德来自我约束,有了规则也不一定会去遵守。 于是就出现了很多投机取巧的人,无视规则爱咋咋地,大众因为没有要遵守规则的意识,只要觉得该怎样,就认为应该怎样,就算吃了亏上了当,也从来不会去考虑规则出问题,只会怨天尤人骂天骂地,但就是想不到要改变和完善规则。 但,其实这样也有好处吧?至少很多不受规则限制的聪明人会越来越聪明,在规则里左右逢源,实力碾压老实人,反正横竖都是他们对。

6、网友马刺g:所谓无理由退货,难道是平台虚假宣传?首先该判的是平台

7、网友怪才佳人:法院公正,支持商家,不支持和解,必须要让被告承担责任,蹲监狱。

8、网友万能的迪诺:使用和利用退货权利,是客户的权利。7天无理由退货,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即使顾客有故意退货的想法,也不能认为顾客滥用权利。这就是无理由退货。给商家造成伤害的是平台规则。

9、网友我随性发言你们看着喷:符合行业标准,但低于国家标准,那怎么处罚厂家,商家,和平台?难道行业标准大于国家标准?

10、网友野许是我:首先王某能够认知到一款产品是否虚假,是对自己也是对更多人负责。第二投诉到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啥是某地,不能明确说那个地方,既然是好事为啥还遮遮掩掩,指名道姓不可以吗,更有公信力。还有王某为啥这样做,肯定是网购平台和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给予信服的结果。

11、网友蟪蛄不知春秋le:有两种可能:1职业打假人;2他就是为了发恶评故意拉低评分

12、网友爱听我听:恶意购物,恶意讨薪,恶意如何判断?

13、网友一屋安文武:2016年10月《消法》解释细则出台之后,电商环境越来越好了,之前有多少商家被王海之流坑得JPRW啊,当时真是投诉无门,在那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面前,商家是绝对的弱势群体

14、网友王7022:王某滥用民事权利,已构成侵权。支持法院的观点。

15、网友人生无奈159768028:对这种行为,商务部门市场部门应尽快出台法规,维护市场稳定和诚信交易。

16、网友成熟咖啡OX:支持法院,支持商家!平台规则是对绝大多数正常购物消息者的保护,即使有息许漏洞,也不应该被用来利用,而达到报复打击正常商家或消费者的目的。经过此事件,平台也应该改进补齐规则,对商家消费者都会有更加好的保护。

17、网友TsubomiMK:很多人都不知道《民法典》里“滥用民事权利”是什么意思吗[笑哭],给你权利不是让你撒泼打滚的。

18、网友竹林雨风青海乌云:无理由退货不是无任何理由都给退货,是指正当理由都可以退货,这种违背法律初衷,扰乱经营秩序,恶意评价的顾客不受法律保护,应该得到应有的惩处,,法官判决是正确的,

19、网友折柳4: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这样去做,到底是为了什么?做人还是要厚道一些。不管是商家,个人,没有人不会犯错误,如果不是恶意的,对对方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的,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伟人说过,对于犯过错误的人,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式给以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能只要出错了,就一棍子打死!

20、网友王大爷头条官方:支持消费者的也有一定道理,我觉得平台设置这个规则的目的是方便正常的消费者,提供一种福利。但是从客户行为看也是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如果因为这种行为平台取消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给退货加上了更多附加条件,看似更规则更加完善,但是对于大多数正常消费者并不是一次胜利。对于“购物”这件事也不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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