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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亡父抚恤金 同胞兄妹对簿公堂

来源:潇湘晨报 时间:2024-11-21 22:10 阅读

父亲去世后,哥哥为争父亲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与两个妹妹对簿公堂,本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因为财产分割变成法庭上的原被告。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共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丁系同胞兄妹关系。三人父亲王某甲系某公司退休职工,于2022年去世。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核算企业离退休人员终止待遇,同意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共计29961.76元。该款支付至王某丁丈夫李某某账户。

王某甲的妻子已去世多年,王某甲夫妇共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已去世,次子王某乙,长女王某丙,次女王某丁。

王某甲去世前常年在某县租房居住,其患病期间,雇佣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王某甲在该县居住十余年,期间,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经常探望老人,帮老人修修补补,为老人购置提升生活质量的物品,带老人寻医问药等。而王某乙一次也没有实地探望过王某甲。

原告王某乙诉称,二被告私自申领了父亲的丧葬费和抚恤金,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丧葬费、抚恤金,返还原告应有的份额。

王某丁、王某丙辩称,原告王某乙对被继承人王某甲常年不闻不问,不关心日常起居,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分配抚恤金、丧葬费。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是职工死亡后,其生前单位或社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不属于死者遗产,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不属于遗产,其分割不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王某甲去世后,能够参与分割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是王某甲的三个儿女,即本案的原、被告。

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在王某甲晚年对其照顾颇多,尽到了为人子女孝顺老人的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对于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应予以多分。

而王某乙在王某甲晚年,对老人实地探望次数较少。甚至在老人晚年居住某县长达十余年期间,一次也没有实地探望过老人,王某乙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尽到赡养老人的基本义务。因此对于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应予以少分。

因此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酌情确认王某乙对涉案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享有20%的份额。经王某丁同意,其丈夫领取了全部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共计29961.76元,因此王某丁应返还王某乙5992.35元(29961.76元×20%)。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丁给付原告王某乙抚恤金、丧葬补助费5992.35元。

判决后,被告王某丁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孝老敬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可参照有关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结合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对死者的赡养、照顾情况适当分配。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对于王某丙、王某丁对父亲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抚恤金时,可以让其多分一部分抚恤金,这样既尊重和保护了所有子女的合法权利,又对子女孝敬老人的行为予以褒扬,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潇湘晨报综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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