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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不来往的继女突然现身分遗产

来源:光明网 时间:2024-11-22 08:17 阅读

20多年不曾来往的继女

即使在亲生父亲重病期间

也未曾探望和照顾

却在得知父亲病危这一消息后

带着律师现身要求分遗产

父亲去世才三天

等不及的她已经到法院

起诉了继母和妹妹……

以下是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吴琼律师的讲述

01

丈夫去世,继女突然“现身”

薛女士的丈夫侯先生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后来丈夫和前妻离了婚,独自抚养年幼的女儿。1986年,薛女士和侯先生登记结婚,当时侯先生和前妻的女儿侯晓兰只有10岁。

婚后第二年,薛女士也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侯晓薇。

对于两个女儿,薛女士尽量做到平等相待,关心她们的生活和学习。为了让侯晓兰能有更好的学习环境,薛女士和丈夫到处托人,费尽心思将她送入重点中学,此后她很顺利地考入了大学。

虽然如此,但侯晓兰从小就深受亲生母亲的影响,对亲生父亲和继母心怀怨恨。

在外地读完大学后,她到母亲所在的东北某地找了工作,从此就一去不复返了。

一个20多年未联系的人,从亲戚处得知父亲病危的消息后,第一件事就是带着律师赶来,要求继承遗产。父亲去世才三天,侯晓兰便到法院提起了继承之诉。

02

口头遗嘱,无奈缺乏效力

在得知被告之后,薛女士和女儿也找到我们寻求法律帮助,并且提供了一个重要讯息:

侯先生在弥留之际,曾经当面交待了后事,所有遗产都归妻子和小女儿侯晓薇所有,一分钱都不给侯晓兰!

薛女士问:“我丈夫口头交待了遗嘱,是不是侯晓兰就分不到遗产了?”

对于侯先生交待口头遗嘱的情境,我们在详细地做了询问后,只能非常遗憾地答复薛女士:“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薛女士的讲述,当时丈夫情况危急,医生好意地提醒侯先生以及家属:“有什么需要交待的事赶紧说一下!”但医生提醒完后,就急着去看别的病人了。

因此,侯先生交待口头遗嘱时虽然属于病危的紧急情况,但当时只有薛女士和女儿侯晓薇在场听到,并无医生、护士或者其他人在场见证。而薛女士和女儿侯晓薇本身就是侯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

听到我们作出这样的判断,薛女士极度失望又心有不甘,难过地大哭起来。

03

要求多分,法院判决支持

我们一边安慰薛女士,一边听她述说这些年来的不易。

原来,侯先生去世前已患病多年,去世前两年生活无法自理。一开始薛女士独自照顾丈夫,但随着丈夫的病情逐渐加重,她一个人已经不堪重负,因此女儿侯晓薇不得不辞去原来在外企收入不菲的工作,和母亲一起全力照顾父亲。

侯晓兰大学毕业后就回到亲生母亲身边,在东北生活已有20多年,有房有车有社会地位。但在父亲常年患病的情况下,在经济上从未伸出援手,生活上也一天没有照顾过,甚至逢年过节都不曾探望和问候。

对于她的亲生父亲、继母和妹妹来说,侯晓兰是一个在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失踪20多年的人。

根据薛女士所说的情况,我们又通过各方面做了调查取证。

最终,站在法庭发表意见时我们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原告侯晓兰罔顾亲情,对长期患病的亲生父亲未尽一丝一毫的扶养责任,依法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敬老、爱老、养老是传统美德,若子女无任何敬老爱老养老的行为,却依旧能继承老人的遗产,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定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考虑到两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在其患病治疗期间悉心照顾,故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

法官曾多次就案件进行调解,无奈双方隔阂已深,最终法院只得作出判决:侯先生和薛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票等财产均归薛女士所有,丧葬费补贴也归薛女士所有,她需要支付10万元补偿款给侯晓兰。

至于侯先生和薛女士名下的房产,经评估价值约480万元,其中一半属于薛女士所有,属于侯先生的一半产权由薛女士、侯晓兰和侯晓薇继承,由于侯晓兰愿意放弃产权只要求补偿,法院酌情判决由薛女士补偿60万元给侯晓兰。

判决后,侯晓兰并未提出上诉,很快就带着继承的财产,再一次消失在了薛女士的生活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概括来说有三个条件:

首先,是处于危急情况,比如病危状态、弥留之际等。

其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即便是在危急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的口头遗嘱内容只有继承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听到,这样的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最后,危急情况持续至被继承人去世。

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有效的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作者 | 吴琼(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网友看法

1、网友博学明月Z:没有来往的亲情和血缘关系已经断绝,花园判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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