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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规制知假买假高额索赔

来源:环球网 时间:2024-11-22 16:36 阅读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实践中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当日,最高法还同步发布了4件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是一个热点问题。实际上,“知假买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

《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

——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实践中对代购人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解释》第三条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关于故意错标的规定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介绍,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解释》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明知存在瑕疵,则不构成误导;如果购买者不明知,则以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

——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规制恶意索赔。《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惩治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网友看法

1、网友宝峰论见:知假买假本身就不存在的概念,就是为售假者逃避处罚的开托。

2、网友下棋看三步:没有卖假哪有买假,打击假货,不要限制。你把索赔额提高到一百倍,就没有知假买假了,买一次就让他赔的干净。

3、网友151714171717272:这个应该支持,不管怎样最终目的是为了杜绝假货,知假买假难道还能说买到的是真货?这样就是支持打假行为。

4、网友姜门三代:支持职业打假人![加油加油]

5、网友温润如玉之木:呼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就是职业打假人,他们是为民除害的人!

6、网友齐意2:支持知假买假,进行打假!因为他让更多的不知假的人不用买假货!

7、网友吹牛天才:普通人没有专业知识,即使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很难分辨出来的。所以说应支持专业打假人,应为专业打假人在长期打假中积累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能发挥作用净化市场。

8、网友手机用户恵风和畅:假货零容忍才是正道,别为无良商家找借口开脱,否则,民众食品药品安全永得不到保证

9、网友傻饭老巴:买假赔偿这算有法律解释了,但对于源头的生产厂家和知假卖假得是不是强制工商跟上并做破产惩罚性处罚,这才真正有效打假,彻底维护和保证人民食品安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市说新语 @中国消费者协会

10、网友思考的旭日:应该支持职业打假 ,支持一切 消除假冒伪劣 的行为。

11、网友善良蜻蜓gn:既然知假,为何还要销售?

12、网友冬冬:知假买假前提是知假卖假,要不你怎么知道我知假买假?

13、网友真金作也:卖假有错在先,知假买假索赔要一样支持

14、网友遣分飞去:既然有关部门不能完全杜绝假货,让有专业知识的职业打假人打假是很不错的选择。

15、网友老游的第二生: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购买者无论生活消费必须,都必须支持其打假行为,发生一起,处理一起,假一赔三或十,并罚他倾家荡产。如此才能使市场商品质量符合标准。使假冒伪劣商品无处存身,使制假售假者想干都胆颤。 绝不应使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现象存在。

16、网友草长莺飞二月天666:职业打假利国利民

17、网友快乐如风Z:有些中小门店做生意不易,往往因为疏忽过期几天的食品是存在的, 那么多商品,有时候确实有疏忽。

18、网友老不信:坚决支持打击。 发现生产销售假货的应该投诉,欢迎举报。

19、网友你是峰了:应该支持

20、网友以食为天以安为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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