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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婚姻条例:首诉不离更该重视

来源:周兆成律师 时间:2024-09-17 03:42 阅读

婚姻可以异地登记且不用户口本,我觉得没啥,毕竟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选择自由,不想结谁也不能逼你。

但跟“离婚冷静期”一起推出来,就非常讽刺。

有些人说这是“宽进严出”,错了,把诉讼离婚的“首诉不离”放在一起看——

这已经和“宽进不出”差不多了。

要知道离婚冷静期,只适用协议离婚,一般双方矛盾不算特别激烈,那么离与不离之间的确还有回旋余地。

这个制度在国外也很成熟,美日英加,德澳韩俄,都有类似规定,且一般是6个月到1年。

加拿大和美国一些州还上了双保险,冷静完了还得分居满一年才算真离。

同时人家也给了非常强大的制度配套:

出轨、家暴,都可以走加速程序,同时受害者还有人身保护令和家暴庇护所的双保障,也有很多NGO组织协助打离婚官司。

离婚后,无过错方能拿到足以使家暴者倾家荡产的财产分割,经济弱势一方也能得到强势方的大额补偿,比较极端的德国,在08年新婚姻法之前,家庭妇女离婚且一直没有工作的话,老公必须支付赡养费直到对方再婚。

千禧年前后的当过总理的施罗德,年薪24.5万美金,但为了养活3个前妻穷得叮当响,天天住着租来的破房子开个破车去上班。

甭管合不合理,总之人家出发点很明确:

法律必须倾斜保障婚姻弱势方的权益。

咱们这个离婚冷静期出来的时候,也有很多人建议应该打个补丁,家暴的不应适用离婚冷静期。

但当时立法给排除了,理由是——家暴是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可以走诉讼程序。

然而“鬼打墙”的来了:

实践中诉讼离婚早已有了不成文的规定——首诉不离,为啥呢?

法定离婚标准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听起来就很抽象,法官又不知道俩人过日子细节,难道就靠听双方在法庭上吵架判断吗?

于是法官就想,要是俩人都想离,那直接就民政局领证去了,既然闹到法庭上来,肯定一方不愿意离,那既然不愿意,说明感情还有继续破裂的余地,一审先不判,真铁了心离的下次再来吧。

再加上,我们中国一直有“劝和不劝离”“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很多法官把小两口劝和好自己也有满足感,之前不是有个流传甚广的所谓“最诗意判决书”吗?

法官写:“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纷飞之哀景,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

久而久之,就有了这个“首诉不离”的惯例,有的地方重复上述逻辑,得诉个四五六七次,最离谱的是啥呢?有个丈夫都把丈母娘强奸了,就这,妻子起诉5次,都没离成。

立法者对这种情况其实也有预判,给法官“自由裁量”划了个底线——规定了几种必须判离的情形,比如: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然而些补丁,在实践中依然被架空了。

此前有个所谓的“法律工作者”发微博,说接到一个求助,一个农村妇女找到他强烈要求离婚,且两个儿子和已婚的女儿都表示同意,因为母亲受到了严重的家暴。

多严重呢?拍桌子、打人、砸东西,都是常事,到最后发展到往家人衣服上浇柴油燃烧。

这怎么看怎么像故意杀人的前兆——此前云南曲靖就有一个男的,常年家暴,最后深夜一桶汽油一把火把老婆烧死;青海拉姆案,也是被家暴了十多年,离婚后在直播时被前夫泼油纵火,伤重离世;还有安徽芜湖的,富家女被前男友多次暴力对待,分手后被百般纠缠,最后被堵到自己的路虎车上泼油点火,俩人都被烧死。

有这些案子在前,这位法律工作者不赶紧报警就算了,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让受害妇女息事宁人,还自我感动地认为坚持了“传统的良心和良知”。

整个社会氛围都不鼓励家暴受害者离婚——这是第一重困难。

第二重是,“举证困难”。

一般来说家暴证据包括:警方出警记录,医院的伤情鉴定,实施家暴的录音录像和身体伤痕照片等。

但到法庭上,你拿出医院伤情鉴定,法官会问:怎么证明是家暴造成的?

你拿警方出警记录,法官会说:吵架也报警的人多了,咋证明存在家暴呢?

你拿警方开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法官也可能会说,根据《家庭暴力法》,精神暴力也算暴力,你怎么证明有身体暴力呢?

至于家暴录音录像,如果有还手互殴行为,法官就会说:你看你不也打他了吗?两口子打架不算严格意义的家暴。

以上种种加起来,就导致实践中家暴认定率只有2.77%。

第三重困难,其实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那就是阴晴不定,反复无常。

之前北京有个案子,丈夫当街拿球棒暴打妻子,路人看不下去报警了,结果警察一来,妻子怕丈夫被处罚,当场给警察表演了个和好如初。

更离谱的是江苏淮安一个案子,丈夫因为家庭矛盾一怒之下把妻子“勒死”了,骑着三轮儿带“尸体”去自首,谁知道妻子只是晕了过去,被三轮儿颠了一路,到派出所刚好醒了,听到丈夫涉嫌故意杀人未遂可能判刑,死活不让追究丈夫责任。

还有检察官网友现身说法:丈夫把妻子打到轻伤二级,都故意伤害罪了,结果妻子还去大闹检察院,说检察官破坏她家庭。

警方有时候不爱管家务儿,原因也在这儿,前面刚严肃处理过,后面俩人和好了又要求撤销,合着国家法律成了俩人吵架工具。

那么延伸到法庭上,就是法官认为,即便家暴情节存在,也不能证明俩人“感情确已破裂”。

当然,关于“家暴”的逻辑同样适用于其他法定离婚事由,比如某省高院就刊过一篇文章说“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其他的我就不再列举。

综合以上就会发现,“离婚冷静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什么呢?

是受委屈的一方想离婚,而占便宜的一方死不愿意,闹到法院去,结果碰上“首诉不判”,再诉至少要等6个月,二审不判再来六个月,这相当于啥?

相当于N个6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那么这期间女方被男方暴力伤害酿成的悲剧太多了,不一一细数。

所以我说,相比新《婚姻登记条例》,这才是真正该关心的问题。

诉讼离婚是大家争取婚姻自由的最后出路,而“首诉不离”的障碍比“离婚冷静期”要大得多。如果“宽进严出”已是定局,那么就该扫清诉讼离婚的障碍,降低各项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明标准,给婚姻中的弱者留下最后的逃生通道。

网友看法

1、网友平凡69929:既然婚姻自由,宽进也应该宽出,如果两个人还有感情即使离婚了还是可以复婚,法律的条条框框结果却显示了婚姻并不自由!

2、网友秋望野:第三方(不论法律工作者或制度)不要一厢情愿地强制管制离婚这道门!因为两性关系舒服,谁也不愿意随便离开对方的。特别又有了孩子以后。要离婚,一定是痛苦到了不能忍受。文明制度的建立一定是要尊重人格、人权和身心健康自由的基础之上。离婚了,能使对方改正,可以复婚的。婚姻制度越宽松,人们心理压力轻松,幸福地生活地建立,越靠两性地内在引力在一起,婚姻越牢固。制度是为幸福服务的,而不是关闭痛苦的。为人民幸福服务为宗旨,是对人权的最大尊重!

3、网友形同陌路215632334:我女儿说结婚才需要冷静期,离婚不需要……

4、网友知情达理可乐l:首诉不判离是法律漏洞造成的,感情破裂不破裂是谁包括当事人也难以说清的事,都走头无路打官司了还不算感情破裂吗?!有一方誓死离婚还不算感情破裂吗?难道非要双方都誓死离婚才算感情破裂?显然现行审判依据和操作是有大弊病的,多少誓死离婚的都离不了,硬把婚姻自由搞成了结婚可以自由但离婚不能自由,变相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搞得人们谈婚色变,让国家当孬人让当事人再接再厉内斗,获利的只有当事法官。还是把新婚姻法改回去更合理。

5、网友小妮儿:中国能不能别只考虑头不考虑尾[我想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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