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一男子到超市买烟,付款后拿出身份证表示自己是未成年,然后就向店家索要1万元私了,否则就举报。店家见此情形,立即报警求助。
据悉,该男子一袭黑衣,长得人高马大,裹得严严实实,进入超市后就向店家买了一包香烟。
在付账之后突然拿出一张身份证,表示店家卖烟给未成年人,已经违法了,你给我1万元,咱俩私了吧。
店家瞬间懵了,没想到这个人高马大的男子竟然是个未成年,更没想到这个未成年竟然敢敲诈。
反应过来的店家当即说道:“我把钱退给你吧,不卖给你”。
但男子仍旧不依不饶,非要店家支付1万元,否则就举报。
店家见事不可为,果断选择报警。
对此,网友表示,“这么高,还裹得那么严实,谁能看的出来是未成年人?”
“店家报警是没有错的,男子敲诈勒索的罪名估计跑不掉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本案该如何定性?
首先说一下店家卖烟给未成人的问题。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男子说的没错,法律已经规定禁止中年学生吸烟,所以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
可见,男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才买烟让店家犯错。
但是,在本案中,男子裹得严严实实,生怕店家发现其是未成年人,所做的一切也不过是为了实施敲诈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店家只有无法辨认其是未成年人时才会让消费者出示身份证,证明消费者的年龄。本案中的男子从衣着上、身材上、身高上,都与成年人看起来无异。
且在知道男子是未成年人后,便立即想要将卖出去的香烟要回来。
可以证明店家主观上无违法的故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也就是说,店家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就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另外,说一下男子的问题,在店家报警后,他要面临的就是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男子提出了索要1万元的请求,虽然店家并未让其得逞,但敲诈勒索罪属于行为犯,并非结果犯。
换而言之,如果男子达到16岁,虽然没有敲诈勒索成功,但其具有主观意图,且在客观上也实施了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据刑法对该男子定罪量刑!
网友看法
1、网友OHO一路向前:给未成年卖烟顶多罚款,你勒索一万,就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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